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中國稅簡介簡介 (十) - 出口貨物退(免)稅基本概念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家對出口貨物已承擔或應承擔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實行退還或免征。這是國家為鼓勵出口創匯,增強本國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採取的一項稅收優惠,有的國家採取出口退稅的政策,有的國家採取出口免稅的政策。

出口貨物退(免)稅享受對象
1.  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
2.  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託出口的生產企業。
3.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的企業和人員。

出口貨物退()稅貨物範圍
1.  出口退()稅貨物的基本條件
現行《出口貨物退()稅管理辦法》規定,已出口的凡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稅範圍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外,都是出口退()稅的貨物範圍,均應予以退還已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徵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a)  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稅範圍的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均已有明確規定。強調要具備這一條件,主要是考慮我國出口貨物退稅政策以徵稅為前提這一基本原則,因此,出口退稅,只能是對已徵稅的出口貨物退還其已征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未徵稅的出口貨物則不能退還上述兩稅。否則,所退稅款就沒有來源。免稅也只能是對應稅的貨物免稅,不屬於徵稅範圍的貨物,則不存在免稅。把出口退()稅視同出口補貼,要求對所有出口貨物都予以辦理退()稅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b)  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所謂報關離境,即出口,就是貨物輸出關境,這是區別貨物是否予以退()稅的主要標準之一。凡是報關不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以外匯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處理,均不能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c)  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現行外貿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貨物的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空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出口貨物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折算成人民幣入帳。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才能辦理退稅申報。
d)  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將出口退稅與出口收匯核銷掛鉤,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業高報出口價格騙取退稅,提高出口收匯率,強化出口收匯核銷制度。
出口貨物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能向主管退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2.  自營出口貿易方式:
a)  一般貿易出口
b)  加工貿易出口
(i)     進料加工複出口
(ii)    進料加工直接出口
(iii)  進料加工深加工結轉
(iv)    來料加工複出口

出口貨物的三種稅收政策:
1. 出口免稅並退稅
a)  出口免稅:
是指對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徵增值稅、消費稅,這是把貨物出口環節與出口前的銷售環節都同樣視為一個徵稅環節。
b)  出口退稅:
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後予以退還(對某些出口額小於總銷售額50%的企業,則採取按進項稅額抵扣)
2. 出口免稅但不退稅
a)  出口不退稅
是指適用這個政策的出口貨物因在前一道生產、銷售環節或進口環節是免稅的,因此,出口時該貨物本身就不含稅,也無須退稅。
b)  適用出口免稅但不退稅,有下列四類:
(i)     出口貨物因在前一道生產、銷售環節或進口環節是免稅的,因此,出口貨物本身就不含稅,也就無須退稅。
(ii)    199411日以前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iii)  企業購進貨物時,無進項稅額
(iv)    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c)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i)     出口不免稅:
是指對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貨物的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環節,照常徵稅。
(ii)    出口不退稅:
是指對這些貨物出口不退還出口前其所負擔的稅款。
3.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a)  出口不免稅:
是指對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貨物的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環節,照常徵稅。
b)  出口不退稅:
是指對這些貨物出口不退還出口前其所負擔的稅款。
申報時間
外貿出口企業應將通過預審無疑點的兩票一單裝訂成冊,將錄入的電子資訊通過出口退稅網上申報系統進行傳輸,並將紙制單證及報表在申報期內(報關單上注明的離境日期算起90天內)送至主管退稅機關。
生產型出口企業應在每月的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徵稅機關申報當月自營出口情況及一票一單收齊情況,並將有關內容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通過網上進行傳輸。同時在當月的15日前將收齊的一票一單及報表送至主管退稅機關。

注意事項
1.  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滿後的當月由出口企業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約談和實地勘查後可將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2.  生產型出口企業自營出口貨物必須是自產貨物才能享受免抵退稅政策。
3.  屬於C類出口企業的,必須在報關出口90天內辦理外匯核銷手續。B類出口企業必須在報關出口210天內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4.  外貿出口企業增值稅申報時外銷收入填報在免稅欄,屬於退稅的進項稅額作不予抵扣處理。
5.  根據總局(2000568號檔精神,出口企業未在退稅申報期內申報或逾期不申報的均要按規定作內銷處理。
6. 根據總局(20005199號檔精神,出口企業實行單證備案制度。即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後15天內,將外貿企業購貨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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