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中國稅簡介簡介 (四) - 企業所得稅

200811日起中國將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併為一,自此,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得以統一,同時,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裏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也作了特別規定,從而另企業間之間的交易更為公平,透明。
徵稅對象
-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    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徵稅範圍
-    居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應當就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
企業類型
適應稅率
一般性企業
25%
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15%
小型微利企業:
1) 製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職工人數100人,資產總額3000萬元人民幣;
2) 非製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從業人數80人,資產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
非居民企業取得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繫的.
20%

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 ×
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亦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稅務優惠
-   中國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15%的稅率優惠;
-   對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的部份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份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對經濟特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1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原優惠稅率過渡方法
-   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   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3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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